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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来源:BOB体育app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4-07-04 20:23:04湖北学位英语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汇总介绍如下,大家必须要遵纪守法,认真做好备考准备,不要想着投机取巧依靠作弊过关。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教育部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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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学位英语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汇总介绍如下,大家必须要遵纪守法,认真做好备考准备,不要想着投机取巧依靠作弊过关。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和企业可随时查阅。考试作弊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代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来得到的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定估计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行为人情况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来得到的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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