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安全,教育优先。习强调,要“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教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前提,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社会等安全中位于无法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国家教育安全是指一个国家自身的教育不受内外环境的威胁和挑战,继而能够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国家教育安全的核心是教育主权问题,即教育主权和教育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个性化的教育传统和教育选择应该而且必须得到尊重。国家教育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是国家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各方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维护、保障和落实的先决要素,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发展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外、教育内部和外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教育安全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从教育权的具体权利层面进行剖析,以确保教育安全发展的方向、教育安全目标的实现,是推进国家教育安全的应有之义。
国家教育权是国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国家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国家教育权在现代教育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教育行政权是国家教育权力存在的最主要形式。
国家运用强制力来确定和保障教育权实现,因此教育安全的国家教育权形态必须首先服从于国家的需要。第一,国家应建立系统的学校管理体系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为保证国家顺利开展教育活动、实施教育管理,同时体现国家教育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国家统一意志下建立系统的学校管理体系与相应的配套设施,是国家对教育应负的责任,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举措。第二,国家应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教育安全下的受教育权。保障每位公民不受身份、年龄、民族等差别影响,平等地享有教育安全下的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实现的根本要求。其中,平等还意味着对教育安全的投资平等,即对老少边穷地区加大投资,使其能平等地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安全下教育权的实质平等。第三,国家应确定教育安全相关的教学内容并改进其教育学生的方式。为增强公民的教育安全观念、掌握基本教育安全知识、激发公民爱国热情、督促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国家应制定统一的教育安全教学框架,明确规定各级各地本年度教育内容。第四,国家应积极划拨教育安全经费并确保教育安全投资。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应由国家来承担。教育作为一种公益事业,理应由国家举办,同时也应由国家向社会各成员无偿或低成本提供。第五,国家应保障教育安全下的国家教育权普遍实现。国家教育权的普遍实现是内外部环境共同发力的结果,因此保证全民教育发展不受内外环境的威胁和挑战,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是保障教育安全下的国家教育权普遍实现的必要因素。
教育是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承文化、发展生产力的重任。社会教育权利的实现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教育权是指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权利,以及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向社会成员实施教育影响的权利。
教育安全的社会教育权形态,是指通过社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来实施的教育安全层面的教育权范式。一方面,加强社会教育组织进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普及宣传工作。法律是国家体系建构、机制运行的基石,其对国家平稳安全运转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习指出,“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快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社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借助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逐步推动培育公民国家教育安全意识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凝聚社会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形成国家安全教育责任共识。维护国家教育安全,对内需要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和现代公民意识,传承中华现代文明和优秀民族文化,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对外则要维护国家教育形象,传播国家政治导向,增强各国人民对我们国家发展战略的认同等。凝聚社会各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教育责任共识,是促进国家教育安全、推动“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力量。
家庭教育权主要指由法律所确认和维护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权利,主要体现为家长(一般指双亲)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双亲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的。家庭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时期的功能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没有任何办法取代的,国家教育安全下的家庭教育权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
国家教育安全下的家庭教育权形态主要体现为合宪性与合法性。多国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符合社会和国家要求的公民教育,这是每个家庭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家庭教育做出相应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父母需通过教育安全下家庭教育权的行使,使子女都能站在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认识建设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学校是指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作为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学校教育权在教育权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教育需求的增长,学校成为为国家培育人才的中坚力量。故在国家教育安全意识形态下,特别是受国家行政部门委托代表行使教育权的公立学校,承担着为国家安全培养合格人才的责任。学校的管理主要是为实现国家培养人才的目标提供对应服务,故而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学校教育权沿袭了公权力的性质,有着非常明显的强制性特征。要加强教育安全意识形态的培养,就要考虑充分的发挥学校阵地的优势。学校传播的知识文化对全社会都具备极其重大的影响和辐射作用,故国家教育安全的学校教育权形态应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加强学生国家教育安全问题意识的培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正是为了应对国家安全所呈现出的“丰富”“宽广”“复杂”等新特点和新趋势,其强调从教育的角度来审视国家安全问题。教育是牢固树立国民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必须牢固树立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
二是重塑学生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教育观念。国家认同感是凝聚人民团结一心的精神动力,是激励人民自强不息的精神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首先,在学校教育内容中,必须加强相关联的内容的学习,切实增强文化认同,形成思想领域内屏蔽不良文化的自觉意识。其次,教育安全意识的形成要从弘扬本国和本民族的优秀教育传统入手,增强对各种教育的认同感,这就需要使受教育者充分了解我国教育目的、教育政策、教育内容等制定的背景依据及其深厚的历史渊源与优势。
三是构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教育安全文化,推动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育工作。首先,让学生群体深刻理解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内涵以及基础要求,学校应当以此为核心定期对学生以文字、图片、视频、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其次,有意识地提升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在课堂教学中所占比例,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精神培养,从而构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文化,有效为提升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助力。
总之,教育安全下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涉及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安全权利意识的提升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才能实现。学校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主阵地,发挥着密切联系各方力量的作用,承担保证学校教育安全责任。家庭肩负着培养有国家归属感和公民责任感的下一代的重任。由国家和政府牵头,学校积极支持,多方力量参与、协调和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为国家教育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而整体上提升国家教育安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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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张昊 祁占勇:国家教育安全的权利形态及表现
来源:BOB体育亚洲官方 发布时间:2024-07-03 1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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